双色球基本走势图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7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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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方和医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医疗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级各类公益事业捐赠行为,包括各类民非、社会服务组织等。本办法所称捐赠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方)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以及捐赠方为我院指定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并委托我院代为管理和接受捐赠等。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医院工作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医院学术活动;

(五)用于医院科学研究;

(六)用于医院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医院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二章 受赠管理与流程

接受捐赠的项目及其使用管理纳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事项,经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
医务科下设捐赠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捐赠方对医院的所有捐赠项目,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否则将予全院通报批评,涉及违法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捐赠管理办公室是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并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和考评情况等进行档案管理。

(二)财务科负责受赠项目的资金管理,并应建立健全受赠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所接受的受赠资产应当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必要时可设置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根据捐赠方需求,财务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财务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给捐赠方。

(三)总务科负责协调管理受赠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受赠物资的仓储管理;

(四)审计科负责受赠项目的审计;

(五)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受赠项目的纪律检查。

(六)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业务科室须积极配合捐赠管理办公室协同管理受赠事务。

医院收到捐赠方捐赠申请,在接受捐赠前,捐赠管理办公室须组织相关部门对捐赠项目开展预评估,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方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医院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预评估意见呈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最终意见后及时通知捐赠方,不予接受的捐赠,应向捐赠方解释和说明。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方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方签订,并加盖医院公章。书面捐赠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方、受赠方的基本信息;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说明等;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项目结束后,若资金或物资仍有结余的使用方式;

(七)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违约责任。

用于医院培训和培养、医院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方不得指定具体受益人选。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捐赠管理流程。
医院应当积极协助捐赠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财产,捐赠财产由医院统一接受,分院、社康中心经授权接受的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医院对应账户统一管理、核算。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要求捐赠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医院银行账户;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双方可视情况协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捐赠财产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捐赠方要求对捐赠工程项目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受赠资产的使用

尊重捐赠方意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资产,不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方同意。
受赠货币资产遵循以下使用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医院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参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使用。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单位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不从受赠资产中提取管理费,不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不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不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

受赠非货币资产遵循以下使用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医院应当按照协议内容,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单位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不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受赠资产一般不转赠其他单位,且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医院应当主动与捐赠方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


第四章 信息公开

医院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开的信息应包括:
(一)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财产情况;

(五)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

受赠项目完成后,及时主动向捐赠方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